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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5年09月19日 作者:本站原創 瀏覽次數:5599

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網絡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及其監理、檢測、使用、維修等活動,以及對上述活動的中介服務和行政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公安機關是本省安全技術防范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公安廳技防辦)是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設區的市公安局、楊凌示范區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技防辦)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縣(市、區)公安(分)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

 

第二章 網絡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制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報警與監控網絡建設規劃和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技術規范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報警與監控系統的網絡建設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系統的結構、接入方式、功能、布點規劃、信號采集、信號網絡傳輸主干規劃、用戶與權限管理、圖像質量要求、聯動要求、圖像控制要求、圖像、聲音、報警等信息的存儲備份;

(二)與“110”、“119”、“122”、城市道路監控等其他系統的聯網、管理和集成規劃;

(三)高風險單位、要害部位(場所)、學校、娛樂場所、文化場所、體育場(館)、住宅小區等其他社會報警與監控系統的接入規劃;

(四)監控中心機房建設中的系統控制管理、信息布點、布局、走線、防雷與接地、照明、空調、機房自身的防火、防盜、裝修、面積大小等。

第六條 有關單位安裝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系統應當具備同公安機關報警與監控系統對接的條件:

(一)提供所用系統的傳輸協議;

(二)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與監控系統接口一致。

 

第三章 產品管理

第七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由申請人直接向中國安全技術防范認證中心按國家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由生產企業按《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條例》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前兩款規定的兩種證書不重復辦理。

第八條 未列入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本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企業向省公安廳技防辦提出產品檢驗申請,省公安廳技防辦負責抽封樣品,被抽封樣品由生產企業送達省公安廳技防辦委托的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第九條 生產登記批準書有效期滿持證企業應當換領新證,企業須在期滿前六十日提交換證申請。換證辦理程序與首次申辦程序相同,換領新證時上交舊證。

第十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銷售者應當在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登記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三)銷售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商、執行標準等);

(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復印件;

(五)有效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七)產品銷售管理和售后服務制度;

(八)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應當將已經登記備案的銷售者和銷售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整理匯總,每季度上報市公安局技防辦;市公安局技防辦整理匯總后上報省公安廳技防辦。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登記備案內容有變動的,應當到原登記備案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負責本轄區內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門市銷售點的銷售登記備案。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者在陜未設門市銷售點的,在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在省內不再重復登記備案。

各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應加強對轄區內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在本省內舉辦的專業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展覽會、博覽會,舉辦單位應當在展會招展前三十日向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二)批準文件;

(三)展會的組織機構、地點、時間、對參展單位要求、組委會聯系方式等;

(四)展出的產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證措施。

第十五條 其他展覽會、博覽會涉及推廣、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參展單位應當向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二)推廣、銷售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認證證書、生產登記批準書、產品型式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

 

第四章 系統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規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劃分為一級工程、二級工程、三級工程。一級工程是指一級風險或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二級工程是指二級風險或投資額超過3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三級工程是指三級風險或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第十七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實行分級管理。

一級、二級工程由省公安廳技防辦監督管理,三級工程由市公安局技防辦監督管理,其中投資額1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技防辦監督管理。尚未設立技防辦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技防辦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論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計任務書或者相當于設計任務書的資料;

(二)設計方案;

(三)平面布防圖及防護范圍;

(四)系統框圖及設備配置表;

(五)監控中心布局圖;

(六)管線敷設方案;

(七)工程費用概算和建設工期。

第十九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論證程序及要求:

(一)設計單位完成設計方案后,向建設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論證的要求并提交有關設計文件,建設單位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分級管理的規定,會同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審查上報資料。對符合論證條件的,組織方案論證;對不符合論證條件的,應通知設計單位整改,并退回有關設計文件;

(二)設計方案論證由建設單位會同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共同組織安排。論證會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安機關相關機構的代表和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公安機關技防辦指定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委員中技術專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抽取;

(三)評審委員會對設計方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對其技術、質量、費用、施工組織計劃做出評價,提出書面論證意見,并由參加評審的委員簽字;

(四)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論證意見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對原設計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并由設計單位編制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施工圖。

第二十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論證通過的,由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書面通知設計單位;對提出整改要求的,由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書面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補充完善;論證未通過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施工過程進行監理,特別要加強對隱蔽工程的監理,確保工程質量不留隱患。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成后,竣工驗收前應當對系統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定應當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進行驗收的,須向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提出驗收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 驗收申請;

(二) 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相關培訓證明;

(三) 公安機關技防辦方案論證書面通知。

第二十四條 一級、二級工程在正式驗收前,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提交下列驗收圖紙、資料:

(一) 設計任務書;

(二) 工程合同;

(三)設計方案及設計方案通過論證后,設計、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整改落實意見;

(四)相關圖紙(包括系統框圖、平面布防圖及設備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監控中心布置圖、設備清單等);

(五)系統試運行報告;

(六)系統竣工報告;

(七)系統使用說明書;

(八)決算報告;

(九)初驗報告;

(十)監理報告;

(十一)檢測報告;

(十二)其他文件。

三級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會同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組織進行。驗收委員會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公安機關相關機構的代表和技術專家組成。驗收委員中技術專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抽取。

第二十六條 驗收委員會應當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或者設計方案,對系統的施工、技術、圖紙資料進行審查,對系統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系統做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應當有參加驗收的委員簽字。

第二十七條 驗收通過或者基本通過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結論提出整改措施,經建設單位認可,由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和建設單位督促落實。

驗收不合格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八條 驗收通過或者基本通過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單位整改完成,經建設單位確認后,由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核實。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向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報送全套竣工圖紙資料復制件。

建設單位取得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辦核發的《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合格證》后,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方可投入使用。未取得《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合格證》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行業監督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維修、監理單位應當向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登記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三)人員證明材料(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培訓證明等);

(四)工程儀器設備清單;

(五)企業質量保證制度。

第三十條 省公安廳技防辦根據登記備案單位的實力和業績等條件,確認其承擔一級工程、二級工程、三級工程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省公安廳技防辦是負責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的專門機構,其他單位、部門、機構、社團組織不得設置從業限制和進行等級評定。

第三十二條 外省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的單位進入本省投標、承接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監理業務的,應當持單位注冊地省主管單位出具的介紹(證明)函及相關材料到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進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招標、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查驗從業單位經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 從業單位在本省投標、承接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監理業務時,應當提供經省公安廳技防辦登記備案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陜西省安全技術防范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為六個月;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為二個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為十五日;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為七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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